什么是財産保全
財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げ椒サ淖艹。
设立財産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獲得执行,从而维护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地;なに咭环降笔氯说恼斎ㄒ。財産保全程序对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的情况下,对避免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隱藏、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ふㄈ说恼斎ㄒ嬗凶鸥质档囊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在的財産保全程序在其制度的设计上还不尽合理,有許多亟需完善之处。
財産保全制度的分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財産保全程序可分为诉讼財産保全与诉前財産保全。
(一)诉讼財産保全
诉讼財産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有可能致使将来判决不可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依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面对诉争财产的扣押等;ば圆椒サ淖艹。
适用財産保全的条件
1、适用诉讼財産保全制度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该案件须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不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就不保存财产执行问题,因而也就没有适用財産保全的須要。只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方有适用財産保全的可能。
第二,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判决不可执行的案件。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一般是指案件中的某方当事人出恶意而转移、变卖、挥霍、隐匿、毁损由其占有的诉争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该财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等原因,而使争议的标的物毁坏或无法生存,如长期存放有可能变质、腐烂的食品等。总之,只要保存使日后的生效判决难以或不可执行的可能,就可以适用財産保全程序。
第三,须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在須要时依职权主动启动诉讼保全程序。诉讼保全程序主要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人民法院采取財産保全步伐,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財産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財産保全的对象与步伐
財産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是指所保全的财物,应当在对象上或价值上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或相等,不可明显地淩駕诉讼请求的范围,以免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财产,如与离婚的诉讼请求相牵连的伉儷配合财产等。
財産保全中采取的步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一款的规定,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執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要領。这里所说的“執法法规规定的其他要領”主要包括变卖财产、生存价款等。
3、財産保全的过程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産保全步伐的,应立即开始。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在財産保全开始执行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步伐后,除做出保全步伐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財産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步伐。
当事人对于財産保全的决定不平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絕止裁定的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可满足保全步伐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期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有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步伐。
(二)诉讼前財産保全
诉讼前財産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并且提供了須要的担保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財産保全步伐。
1、适用诉前財産保全的条件
由于诉前財産保全是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即在当事人起诉与人民法院受理立案之前,因此诉前財産保全的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必须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步伐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正當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第三,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步伐后15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財産保全。
2、诉前財産保全的过程
与诉讼財産保全相比,诉前財産保全的操作过程大致是相同的,但在以下几方面有其特殊性:
第一,人民法院只能应利害关系的申请采取保全步伐,而不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步伐。
第二,应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憑據诉前財産保全的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財産保全步伐。
第三,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財産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步伐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財産保全裁定的效力
財産保全裁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
(一)时间效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財産保全或是诉讼財産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執法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執法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行的,財産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时失效。〈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財産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執法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步伐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步伐。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財産保全时,財産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執法规定对人民法院財産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上诉。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收到人民法院院財産保全的裁定后,必须依据裁定的内容执行。申请诉前財産保全的利害关系人,还应当在法按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悸堑截敭b保全裁定也紛歧定百分之百正确,为了;ち硪环降笔氯说睦,《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財産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平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絕止裁定的执行。
(三)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産保全裁定不但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产生一定執法效力,並且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執法效力。例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时,有时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涉及到车辆、船舶的登记部问题时也需要有关产权部门配合;涉及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储蓄存款或账面资金时。更需要金融部门的参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人民法院財産保全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及时按裁定中指定的保全步伐协助执行。〈意见〉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步伐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財産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有不得解除保全步伐。
(四)对人民法院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未以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并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实施保全步伐。《意见》第110条规定:对当事人不平財産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消原裁定。《若干规定》第19条第一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院长或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財産保全步伐确有错误的,应当憑據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
诉前保全的裁定执行后,申请人在法按期限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財産保全,将财产恢复到采取保全步伐前的状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步伐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步伐。解除財産保全,人民法院生存有变卖财产价款的,应将该价款交还给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