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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2015-05-29 11:13:17 来源: 点击:

擔保的定义

    擔保为了擔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執法步伐。从我国擔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擔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包管债权实现的要領。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称债权擔保、债的擔保、债务擔保,是个总括的看法,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擔保性质

    擔保條約包括保证條約、典質條約、质押條約、定金條約。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條約。擔保條約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條約(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擔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條約的擔保条款。擔保方法可分为保证、典質、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 附属性:條約与擔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擔保附属于條約。
  • 选择性:我国條約法设立了擔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擔保。
  • 包管性:包管條約的履行是擔保的最基礎的特征。

擔保范围

  • 保证擔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條約另有约定的,憑據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擔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擔負保证责任。
  • 典質擔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典質权的费用。典質條約另有约定的,憑據约定。
  • 质押擔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條約另有约定的,憑據约定。
  • 留置擔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擔保條約生效的时间

  • 典質條約中,必須治理典質物掛號的自典質物掛號之日起生效,自願治理典質物掛號的自條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 質押條約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 定金條約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條約无效的原因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正當;執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典質财产是擔保法禁止的;典質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擔保的无效。

擔保條約的内容

    债权擔保的内容即擔保权与擔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擔保权因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质差別,也表现差別的属性。在人的擔保即保证中,擔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擔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擔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擔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擔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擔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包管條約內容:

  • 被包管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包管的方法;
  • 保证擔保的范围;
  • 包管的期間;
  • 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包管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典質條約內容:

  • 被擔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典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 典質擔保的范围;
  •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典質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條約內容:

  • 被擔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 质押擔保的范围;
  • 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質押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的重要作用

    债权的擔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包管债权的实现。债权擔保制度作为擔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擔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擔保问题,並且可能通过擔保借贷关系的寧靜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禁止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擔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很是重要的意义;

    从執法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建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擔保制度的保存,使拥有货币的人定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包管

    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典質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擔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擔保物权,从特定擔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擔保的有力;,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杉,债权擔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定心大胆地贷撒手中的资金,从而加速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擔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典質、质押、留置等物的擔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擔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擔保人手中。

    债权擔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擔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擔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典質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罷了。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擔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並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擔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擔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擔保物的作用獲得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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