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條約擔保
條約擔保指條約当事人依据執法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步伐。如保证、典質、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包管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條約擔保的分类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全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我们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原担保是为主條約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條約擔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條約擔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條約,即主债依存的條約。條約擔保以主條約的保存为前提,因主條約的变更而变更,因主條約的消灭而消灭,因主條約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條約擔保一经建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包管性:指條約擔保是用以包管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條約擔保与條約保全的区别
1、條約擔保没淩駕條約对内效力的范畴。
2、條約擔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條約保全则完全是由執法的规定产生的。
3、條約擔保较之條約保全而言,对债权的包管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可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條約擔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條約保全紛歧定以此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