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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典質

2015-05-29 11:13:29 来源: 点击:

什么是對外典質

    對外典質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 ,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對外典質审批申报質料

    1.典質人关于提供對外典質的申请报告 ;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

    3.典質项下主债务條約意向书(如为外文的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4.對外典質條約意向书(如为外文的 ,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

    5.典質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 ;

    6.典質物典質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典質的财产) ;

    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典質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8.典質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

    9.针对前述質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質料 ,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 ,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办理依据:

    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治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治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担保法中关于對外典質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办法》所称對外典質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質人 ,受益人为典質权人 ,提供典質的财产为典質物。

    第二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對外典質:

    (一)典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二)典質入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三)典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四)典質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質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

    (五)典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六)依法可以典質的其他财产。

    典質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典質。

    第二十五条對外典質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淩駕其典質物的价值。

    财产典質后 ,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典質 ,但不得淩駕其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對外典質的典質物应当獲得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典質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對外典質 ,无需獲得外汇局的事前批准 ,只须憑據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的典質人为内资企业的 ,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第一款项下的典質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典質物登记部门的 ,典質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 ,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典質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典質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典質物對外典質的 ,由典質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典質批准和典質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典質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典質物登记部门的典質物對外典質的 ,典質人应当先獲得外汇局批准 ,再憑據《担保法》规定到相应典質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典質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典質时 ,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對外典質: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规定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 ,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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