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對外擔保
對外擔保是指我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一旦债务人不可按约偿还债务时,将代为履行偿还义务。对于这种或有外债,由国家外汇治理局负责审批和治理。根据我国外汇治理规定,可以提供對外擔保的担保人仅限于经批准允许办理對外擔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對外擔保当事人
對外擔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切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典質项下的担保人为典質人;對外質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典質项下的受益人为典質权人;對外質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其中,中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同时,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對外擔保。
国家外汇治理局对提供對外擔保的治理方法包括逐笔审批、资产负债比例治理和事后登记等。除中资银行对外提供的履约等非融资项下的保函实行资产负债比例治理以及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外,担保人提供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均需按规定到国家外汇治理局逐笔报批。所有形式的對外擔保,均需事后报国家外汇治理局登记备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對外擔保,其担保條約不具執法效力。国家外汇治理局对担保人履行對外擔保义务实行批准制,经批准的担保履约,担保人才華购买外汇并办理汇出(划拨)外汇手续。
對外擔保的审批权限
(一)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對外擔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對外擔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审批;
(二)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對外擔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
(三)担保人为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国家外汇治理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无需獲得外汇局逐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