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擔保條約
所谓擔保條約,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包管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法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擔保條約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管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擔保條約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條約,尽管我国條約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料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擔保條約是一种从條約,其规定和其他主條約放到了一起。
擔保條約的特征
一、从属性
擔保條約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擔保條約的建立和保存必须以一定的條約关系的保存为前提。被担保的條約关系是一种主執法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執法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擔保條約是主條約的从條約。”
擔保條約的订立目的是包管所担保的债务履行,;そ灰讓庫o和债权人利益。
擔保條約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擔保條約的建立应以相应的條約关系的发生和保存为前提,並且擔保條約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條約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擔保條約应随主條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條約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擔保條約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擔保條約的效力依主條約而定。擔保條約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條約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條約订立在先,擔保條約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擔保條約不从属于被担保的條約的,若被担保的條約无效,擔保條約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典質,允许为将来保存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典質权。
二、补充性
擔保條約的补充性是指條約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擔保條約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擔保條約一经有效建立,就在主條約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包管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條約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擔保條約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擔保條約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相对独立性
擔保條約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擔保條約尽管属于从條約,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職位,即擔保條約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條約债权而发生或者保存。擔保條約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保存的相对独立性,即擔保條約也是一种独立的執法关系。擔保條約的建立,和其他條約的建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執法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條約债权的建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差別的執法关系,受差別的執法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執法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擔保條約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條約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條約债权不建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建立的擔保條約的效力不发生影响。別的,擔保條約有自己的建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並且,担保合不建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條約债权不发生影响。
擔保條約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包管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條約。
从擔保條約的執法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擔保條約的性质看,擔保條約是从條約。擔保條約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條約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條約的保存,就没有須要设立擔保條約。因此,擔保條約必须以主债权债务條約的设立为其保存的前提条件,並且与之共始终。
擔保條約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條約是否建立有效、擔保條約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正當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條約是从條約,即依附于主條約的保存而保存。当主條約无效时,擔保條約作为主條約的从條約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擔保條約中另有约定(好比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擔保條約的主体缺乏格导致擔保條約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擔保條約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執法规定,订立保证條約,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擔保條約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執法、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可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擔保條約;不可以執法明确规定不可作为典質物的财产作为擔保條約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典質标的擔保條約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執法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擔保條約无效。
擔保條約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擔保條約的内容
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擔保的性质差別,也表现差別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擔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擔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包管條約內容:
- 被包管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包管的方法;
- 包管擔保的規模;
- 包管的期間;
- 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包管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典質條約內容:
-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典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 典質擔保的規模;
-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典質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質押條約內容:
-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 質押擔保的規模;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 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 質押條約不完全具備前款劃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擔保條約生效的时间
- 典質條約中,必須治理典質物掛號的自典質物掛號之日起生效,自願治理典質物掛號的自條約簽訂之日起生效。
- 質押條約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 定金條約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擔保條約无效的原因
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正當;執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客体违法:典質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典質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