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質的界說
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執法行为。提供典質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典質人;所提供典質财产称为典質物;债权人则为典質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典質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典質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典質权人有权依照執法的规定以典質物折价或以典質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典質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執法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典質物。
典質物是否移转占有,各国民法规定紛歧,在中国,凡以动产作典質的,一般移转占有。国外民法中将对动产或移转占有而设立的担保称为质,而将不动产或不移转占有所设立的担保称为典質,中国未有此区别,统称为典質。典質一经设立生效,即在典質权人和典質人双方产生权利义务:典質权人除了享有优先受偿权外,有权占有或监督典質物,有权请求典質人偿付自己保管典質物所支出的费用,并有权限制典質人对典質物的处分,但典質权人不取得对典質物的使用权。典質人则享有对典質物的处分权,但须事先征得典質权人的同意,并有义务妥善保管自己占有的典質物。就同一典質物剩余的担保价值,典質人有再设定典質的权利。典質由于主债履行,典質物灭失、典質权实现而消灭。
典質的種類
(一) 不动产典質,是指以不动产为典質物而设置的典質。所谓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回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衡宇、各种地上定着物等;
(二) 动产典質,是指以动产作为典質物而设置的典質。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
(三) 权利典質,是指以執法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典質物客体的典質;
(四) 财团典質,又称企业典質,是指典質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薈萃体作为典質权客体而进行的典質;
(五) 配合典質,又称总括典質,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差別的财产上设定的典質;
(六) 最高额典質,是指典質人和典質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典質物对一按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典質的規模
为了保证债务人如期还债,往往以一些财产进行担保典質。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典質:
(一)典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典質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典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衡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典質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典質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典質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典質的其他财产。
不得典質的規模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如下不得典質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即“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典質。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質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典質”的规定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典質的其他财产。
典質條約的內容
一是典質人和典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典質條約
典質條約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典質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典質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是治理典質物掛號手續
登记要区分如下部门: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質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治理部门;
(二)以都會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質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典質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典質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質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
典質貸款與按揭的區別
《都會房地产治理法》和《担保法》所规定的典質与香港的按揭有一定的区别,即这两个執法对典質的界建都以不转移占有为条件。
按揭就是按揭人(买方者)通过分期付款方法来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它对买房者来说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房款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阶段,屋子的所有权被“按”着,要比及全部付清才華“揭”(。┑绞。另外,按揭售楼涉及到三方债务关系——即按揭人(买房者)、发展商(卖房者)、按揭权人(一般为有关银行)三者关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权人(银行)先与发展商签定买房條約,并预付部分购房款;然后由按揭人(买房者)凭该條約与按揭权人(银行)签订按揭條約,由银行向发展商付清余下的购房款,而买房者按期向按揭银行付款,直到按规定付清“按揭款”,按揭过程即告结束。
典質贷款是买房者(典質人)向银行(典質权人)借钱的方法。即买房者用所购房产作为典質物,与银行签订典質條約,以不转移所有权方法作为按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保证。此项贷款须付利息,买房者(典質人)按條約约定向银行还清本息后,便可收回典質品——“衡宇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这就是说,买房者在还清贷款之前,事实上并不真正拥有所购衡宇的所有权。若违约未必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按揭是国际上种通行的房产销售方法,它与典質贷款虽然性质差別,但在“按住衡宇所有权”来保证债务(分期付款和按期还款)履行这点上殊途同归,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