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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質物

2015-05-29 11:13:14 来源: 点击:

什麽是典質物

    典質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質人,债权人为典質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

    典質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典質权标的禁止受到非典質权人的制约和干预,縱然典質人依法可将典質物转让、出租,但在该物上所设定的典質权是不受影响的。

典質品的規模

    一类是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牢固资产。

    二类是各种有价证券。

    三类是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

    四类是可作转让的无形资产。

    五类是私有财产和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

財産設爲典質品應注意的問題

    有下列财产设定为典質品时,必须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a、以依法获准建造的衡宇或其它建筑物作为典質物的,可自建造之日起设定典質权,但该项借款必须用于该建设物的建造。

    b、以同一典質物设定若干典質物权时,其典質物的价值必须大于几项债权之和,並且一旦出现这种重复设定典質权的情况应向典質人作出说明。

    c、以共有财产设定典質权的,只能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同时,借款方还应向典質人提供共有人體現同意的书面协议。

    d、承担连带责任的不法大联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典質权的,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治理机构同意的书面证明。其中,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设定典質权时,须取得联营他方的书面同意。

    e、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其财产设定典質权时,须经审批机关同意。

    f、典質人就其已发包、出租的财产设定典質权时,原承包、租赁條約继续有效。如果发生处分典質物的情况时,原承包、租赁條約依法变更发包人或出租人。

    g、典質人以依法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典質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其它可转让的权利设定典質权时,须凭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h、典質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典質权时,须持有正當的证明文件证,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可是,不得以下列财产作为典質品:

    a、国家所有的土地、矿山等執法、法规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物资;p>

    b、使用中的职工宿舍、学校、食堂、幼儿园等社会或企业福利设施及物资;

    c、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保全步伐的财产;

    e、其它依法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典質物掛號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典質物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动产典質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質料:主條約和典質條約;有关动产典質物状况资料;有关动产典質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典質條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原发照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或者委托署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收到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質料后,登记人员应当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典質物登记受理通知》。

    3、审查: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質料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登记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典質條約是否齐备;用作典質的动产是否属于重复典質登记;典質物是否属于執法禁止典質的动产;典質期限是否在动产典質物使用年限。

    4、登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认为切合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企业动产典質物登记证》,并在典質條約上签注《企业动产典質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印章;对不切合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質料退回申请人。

    5、注销或者变更:申请人需要注销或者变更企业动产典質物登记的,憑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業動産典質物掛號申請書》的內容

    (一)典質人和典質权人的名称(姓名)、地點、法定代表人和署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典質物登记的原因;

    (三)典質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典質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限期;

    (七)典質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典質物的贈與

    在典質权持继期间,典質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处分典質物,这其中就包括将典質物赠与第三人。但典質人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不允许对既存的典質权造成损害,所以,当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的,典質权人仍可就所有权属于受赠人的典質物行使典質权。这点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8条獲得了体现。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典質权既指已经登记的典質权,也包括未经登记的典質权。也就是说,未经登记的典質权尽管不可对抗一般第三人,但可以对抗典質物的受赠人。執法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典質权不可对抗诸如典質物受让人之类的第三人,是因为受让人购买典質物支付了价金,執法就牺牲了典質权人的利益而;な苋萌说睦。但在典質物赠与关系中,由于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取得典質物的所有权并未支付对价,縱然其因典質权的行使而丧失对典質物的所有权,对其来说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所以这时執法规定,未经登记的典質权也可以对抗典質物的受赠人。未经典質权人的同意典質人不得将典質物赠与他人。如果典質人未经同意擅自赠与的,典質权人可以撤销此行为。

典質物的繼續

    在典質权存续期间,如果作为典質物的所有人的典質人死亡,则会发生典質物继承问题。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概括继承,继承人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要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而典質权对于典質人来说是设在典質物上的一种负担,所以典質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在继承典質物所有权的同时也要继承典質物上的典質负担。也就是说,除了主体变更之外,典質物的繼續对典質权不产生影响。被担保的主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典質权人可以就继承人所有的典質物行使典質权。如果典質人生前有遗嘱的,则按遗嘱指示由遗嘱继承人继承典質物。如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人是配偶、怙恃、子女,第二顺序人是兄弟、姐妹、祖怙恃、外祖怙恃。

典質物的轉讓

    典質物的轉讓,是指基于典質人的意思體現而将典質物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以买卖、互易、赠与、清偿、出资等让渡典質物所有权的行为。

    担保法第49条:典質期间,典質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典質物的,应当通知典質权人并見告受让人转让物已经典質的情况;典質人未通知典質权人或者未見告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典質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典質权人可以要求典質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典質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典質物。

    典質人转让典質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質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典質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典質人所有,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典質物的轉讓限制

    首先,依照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典質人转让典質物,应当通知典質权人并見告受让人典質物已经典質的情事,否则,典質物的轉讓行为无效。显然,典質人转让典質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没有以典質权人的意思體現为要件,不论典質权人是否同意典質人转让典質物的行为,只要典質人通知典質权人,其转让典質物的行为就具备了发生效力的条件。《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差別于我国法院关于典質物的轉讓应当征得典質权人同意的司法解释,亦差別于上引特别法所规定的限制典質物转让的内容,更没有规定典質物的轉讓“未经典質权人同意”而无效。在这一点上,典質物的轉讓并不受典質权人的意志的限制,而仅仅因为立規則规定典質人负有通知典質权人的义务和見告典質物的受让人的义务,使得典質人转让典質物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的典質物的轉讓限制,至少在水準上是有所缓和的,较之我国司法实务所持立场,预示着我国典質担保立法已经有所进步。

    其次,典質人未見告典質物的受让人典質物已经典質的情事,转让无效,其突出意义并不在于;さ滟|权人的利益,而在于;さ滟|物的受让人之利益。依照我国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典質物的轉讓未经典質权人的同意无效,典質物的轉讓是否发生效力直接依赖于典質权人的意思,与典質物的受让人之意思无关。未经典質权人同意而转让典質物的行为无效,为确定和自始的无效。典質权人可以未经其同意而直接主张典質物的轉讓无效。在这一点上,我国司法实务所采取的立场,主要目的在于;さ滟|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利用典質物的轉讓无效来;さ滟|物的第三取得人的利益之目的。可是,《担保法》第49条所规定之典質物的轉讓无效,则与典質权人的意思无关,仅以典質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和見告义务为判断的基础。典質权人得以典質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主张典質物的轉讓无效;典質物的第三取得人得以典質人没有履行見告义务,而主张典質物的轉讓无效。“因典質人未履行見告义务而使转让行为无效,应属相对的无效。”典質物的轉讓无效对受让人的;な侵凉刂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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