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府金辦字[2009]號
各設區市政府辦、金融辦、工商局,人民銀行省內各市中心支行,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爲規範股權質押融資,支持金融産品立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增進地方經濟生長,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聯合制定了《江西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事情辦公室江西省工商行政治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
二○○九年六月五
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事情辦公室2009年6月5日印發
江西省股權質押融資指導意見
第一條爲支持企業生長,勉勵金融産品立異,拓寬企業融資渠道,規範股權質押融資行爲,防備和控制股權質押融資危害,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執規律則及省內有關劃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是指:在本省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掛號注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在本省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掛號注冊並在依法設立的省股權掛號托管專業機構(以下簡稱股權掛號托管機構)治理了股權掛號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
第三條本指導意見所稱“股權質押融資”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正當持有股權作爲債權的擔保,通過金融機構及擔;溝冉械娜谧駛疃。
提供股權作爲擔保的單位或個人爲出質人,接受股權擔保的金融機構、接受股權作爲反擔保的擔;刮嗜ㄈ。
第四條借款人向質權人申請治理股權質押融資,應如實填寫並向質權人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出質人主體資格證明、擬出質的股權憑證及質權人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其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應提交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掛號托管憑證。出質須取得公司許可的還應提交公司同意出質的決議。
開辦股權質押融資的質權人應擬制並向借款人提供統一的股權質押貸款花樣化申請書。
第五條質權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除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外,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出質人資信、身份情況以及經營狀況;擬出質股權份額及其價值評估,股權掛號托管憑證是否有效,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經營情況和典質擔保情況;實現質權的可行性。須要時應向公司掛號機關、企業信用治理部分和股權掛號托管機構查閱相關掛號檔案。
第六條質權人應在審查借款人提交的股權質押融資申請資料切合要求後,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前,了解、掌握該股權的市場價值,組織開展對股權的價值評估和變換趨勢剖析,合理確定質押融資金額。
第七條質權人應充分考慮以未消滅質權的股權質押融資可能産生的危害,以下股權不得治理質押融資:
(一)已治理出質掛號的股權;
(二)公司章程劃定不得轉讓或者不得出質的股權;
(三)未按《公司法》劃定實際繳支付資的股權;
(四)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
(五)執規律則劃定的不得出質的其他情形。
以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以國有股權出質的,須切合我省有關國有股權質押劃定的要求。
第八條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股權質押條約,條約文本及條款,由治理股權質押融資的雙方自行約定。
第九條條約簽訂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即時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出質掛號,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應憑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見告函》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治理股權出質掛號,並在治理股權出質掛號後,到股權掛號托管機構治理出質股權的凍結手續。凍結的股權包括該股權衍生的轉贈股本、孳息(應扣除手續費)在內,但所購配股除外。
第十條質權人應在辦妥股權出質掛號,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出具的《股權出質設立掛號通知書》,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還須取得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出質股權凍結證明後,方可對借款人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質權人在發放股權質押貸款或提供擔保後,應關注質押股權所在公司經營狀況,准確掌握影響質押股權的市場價值因素,連續評估質押股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步伐防備和控制信貸危害。
第十二條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的名稱、出質股權的數額爆發變革的,應立即時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變換掛號,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立即時到股權掛號托管機構申請治理出質股權凍結變換手續,憑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變換見告函》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變換掛號。
第十三條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執法劃定的其他原因,導致質權消滅的,股權質押條約當事人應立即時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注銷掛號,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立即時到股權掛號托管機構申請治理出質股權凍結注銷手續,憑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注銷見告函》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注銷掛號。
第十四條質權條約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取消的,或提交虛假質料騙取掛號的,應立即時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取消掛號,其中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的,應當到股權掛號托管機構申請治理出質股權凍結取消手續,憑股權掛號托管機構出具的《股權質押取消見告函》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治理股權出質撤消掛號。
第十五條申請股權質押、變換和注銷掛號,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配合提出。申請股權質押取消掛號,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
第十六條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治理股權質押融資的,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一致後,也可到股權掛號托管機構治理股權掛號托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托管相關問題,可參照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治理。
第十七條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爆發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通過股權掛號托管機構依法處分該股權,並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質權人從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後,有剩余金額的,退交出質人;缺乏以送還借款本息的,質權人對缺乏部分金額有權向借款人追償。
公司股權出質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處理被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對出質股權公司的出資。
第十八條開辦股權質押融資業務的質權人可憑據本指導意見,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步伐,規範治理股權質押融資業務。質權人在危害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審批權限,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絕革新和增強金融效勞。
第十九條股權掛號托管機構應積極發揮市場平台作用,做好股權掛號托管、市場價值評價、動態跟蹤監測和股權交易變現等配套效勞。條件具備時應與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股權質押掛號信息共享系統。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要增強對股權出質掛號的規範化治理,股權質押融資相關信息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
第二十一條在治理股權質押融資歷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相關劃定,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指導意見由省政府金融辦、省工商行政治理局、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賣力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指導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