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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金貸款治理暫行步伐

2015-05-29 15:56:21 来源: 点击:

   《流動資金貸款治理暫行步伐》已经中国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集會通過,現予公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仲春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銀行业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爲,增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治理,增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銀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銀行法》等有关執法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銀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治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治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治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貸款人應憑據借款人生産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産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治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治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對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正當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牢固資産、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産、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憑據條約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条  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受理与視察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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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質料的方法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質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視察,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視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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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要領,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要領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法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規模內按劃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章 條約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條約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條約。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條約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法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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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條約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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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條約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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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條約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憑據條約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法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治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憑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切合條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憑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切合條約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治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法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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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條約等证明質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條約约定要求借款人按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剖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視察等方法核查贷款支付是否切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條約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法、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治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治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按期与未必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剖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條約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貸款人可憑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治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治理。

  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增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治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條約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步伐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水準,作为与借款人后续相助的依据,須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相助的戰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執法法规规定和借款條約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革新、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治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治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計畫。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可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憑據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執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糾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銀行业监督治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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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步伐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銀行业监督治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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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治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銀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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