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资源资产典質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是指森林資源資産權利人不轉移對森林資源資産的占有,將該資産作爲債權擔保的行爲。
第三條 可用于典質的森林資源資産爲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四條 從事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典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典質物申請借款或其他目的的,應以書面形式與典質權人簽訂典質擔保條約。
第五條 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擔保的規模由典質人和典質權人憑據典質目的商定,並在典質擔保條約中予以明確。
第六条 森林资源资产典質担保的期限,由典質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條約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典質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七條 典質森林資源資産的掛號事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的資源治理部分賣力初審,資産治理部分賣力治理掛號或變換掛號手續,資産治理部分治理典質掛號或變換掛號手續後,資源治理部分要在林權證上予以標注。治理掛號和變換掛號不收取用度。
第八條 可作爲典質物的森林資源資産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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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或林木資産典質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典質,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九條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典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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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治理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ㄒ唬┑滟|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ǘ┑滟|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ㄈ┑滟|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批准、备案;
。ㄋ模┣┒┑滟|條約;
。ㄎ澹┥昵氲滟|登记;
。┌炖淼滟|登记手续;
。ㄆ撸┖朔⒌滟|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條 以森林資源資産作典質,典質人應當向典質權人出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發的林權證和載有擬典質森林資源資産的林地類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等內容的相關資料供典質權人審核。
第十二條 典質權人要求對擬典質森林資源資産進行評估的,典質人經典質權人同意可以聘請具有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和人員對擬作爲典質物的森林資源資産進行評估。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應憑據原國家國有資産治理局、林業部《關于發布〈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國資辦發[1996]59號)的劃定治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分資産治理機構應對典質人聘請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進行資質審核,對擬典質森林資源資産評估項目予以批准或備案。
第十四條 經營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産的單位,以其經營的森林資源資産申請典質時,應先治理相關的森林、林木出讓手續。不然,典質無效。
第十五條 典質人和典質權人簽訂典質條約後,應持以下文件資料向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掛號部分申請治理典質掛號,典質條約自掛號之日起生效。
。ㄒ唬┥肿试醋什滟|登记申请书(见附表1);
。ǘ┑滟|人和典質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ㄈ┑滟|條約;
。ㄋ模┝秩ㄖ;
。ㄎ澹┠獾滟|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獾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ㄆ撸┑滟|登记部门茹暘应提綁拟c渌募。
第十六條 掛號機關在受理掛號申請質料後,應當依照國家執法、規則的劃定對典質物進行合規性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ㄒ唬┥昵肴怂峁┑奈募柿鲜欠衿肴⒄媸怠⒂行;
。ǘ┙杩顥l約、典質贷款條約是否真实、正當;
。ㄈ┑滟|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ㄈ┑滟|物是否重复登记;
。ㄋ模┑滟|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典質的内容;
。ㄎ澹┑滟|期限是否淩駕有关法规规定的年限。
經審核切合掛號條件的,掛號機關應當于受理掛號申請質料後15個事情日內治理完畢掛號手續,同時建立森林資源資産典質貸款掛號備案制度,如實填寫《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掛號簿》(見附表2),以備查閱。
第十七条 对切合典質物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典質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典質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典質权人《森林资源资产典質登记证》(见附表3),并在典質條約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对不切合典質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質料。
第十八條 如變換被擔保主債權種類、數額或者典質擔保規模的,典質人與典質權人應當于做出變換決定之日起15個事情日內,持變換協議、《林權證》、原森林資源資産《掛號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原掛號機關申請治理變換掛號,掛號機關審考核實後給予治理變換掛號。
第十九條 典質人與典質權人協商同意延長典質期限的,雙方應當在典質條約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掛號機關申請治理續期掛號。典質權人在提供典質人未履行條約義務有效證明的情況下,也可以單偏向原掛號機關申請治理續期掛號,續期不限。
第二十條 典質條約期滿或者典質人與典質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典質條約的,雙方應當在15個事情日內,持典質條約或者解除條約協議、《林權證》及原《掛號證》向原掛號機關治理注銷掛號。
第二十一條 已典質森林資源資産在典質期限內不得重複申請治理典質掛號,如典質申請人故意隱瞞森林資源資産已典質掛號的事實,提供虛假質料騙取掛號機關重複掛號的,該掛號無效。
第二十二條 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掛號機關對受理的森林資源資産典質掛號事項,應在劃按期限內治理完畢,不得拖延,無故爆發拖延行爲的,掛號機關要對典質申請人說明原因並致歉。
第二十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典質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切合登记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條 本步伐(試行)適用于海內所有從事林業生産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本步伐(試行)由國家林業局賣力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步伐(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