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爲增強個人按期存單質押貸款治理,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執法、行政規則,制定本步伐。
第二條 個人按期存單質押貸款(以下統稱存單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個人按期存單作質押,從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取得一定金額的人民幣貸款,到期由借款人送還本息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步伐所稱借款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相應民事行爲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爲借款人的,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並有牢固居所和職業。
第四條 作爲質押品的按期存單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幣按期儲備存款存單等具有按期存款性質的權利憑證。
所有權有爭議、已作擔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單不得作爲質押品。
第五條 借款人以自己名下按期存單作質押的小額貸款(以下統稱小額存單質押貸款),存單開戶銀行可授權治理儲備業務的營業網點直接受理並發放。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憑據本行實際,確定前款小額存單質押貸款額度。
第六條 以第三人存單作質押的,貸款人應制定嚴格的內部程序,認真審查存單的真實性、正當性和有效性,避免爆發權利瑕疵的情形。對于借款人以果真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募集的存單申請質押貸款的,貸款人不得向其發放貸款。
第七條 存單質押擔保的規模包括貸款本金和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和實現質權的用度。
存單質押貸款金額原則上不淩駕存單本金的90%(外幣存款按當日公布的外彙(鈔)買入價折成人民幣盤算)。各行也可以憑據存單質押擔保的規模合理確定貸款金額,但存單金額應能籠罩貸款本息。
第八條 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淩駕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爲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
第九條 存單質押貸款利率按國家利率治理劃定執行,計、結息方法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在貸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請展期。貸款人治理展期應當憑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和生産經營實際需要,按審慎治理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但累計貸款期限不得淩駕質押存單的到期日。
第十一條 質押存單存期內按正常存款利率計息。存本取息按期存款存單用于質押時,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單作質押申請貸款時,出質人應委托貸款行申請治理存單確認和掛號止付手續。
第十三條 治理存單質押貸款,貸款人和出質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條約,或者貸款人、借款人和出質人在借款條約中訂立切合本步伐劃定的質押條款。
第十四條 質押條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條約号;
(三)按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按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按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法;
(十)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質押存續期間,除執法另有劃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質押存單。
第十六條 出質人和貸款人可以在質押條約中約定,當借款人沒有依法履行條約的,貸款人可直接將存單兌現以實現質權。存單到期日後于借款到期日的,貸款人可繼續保管質押存單,在存單到期日兌現以實現質權。
第十七條 存單開戶行(以下簡稱存款行)應憑據出質人的申請及質押條約治理存單確認和掛號止付手續,並妥善保管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 貸款人應妥善治理質押存單及出質人提供的預留印簽或密碼。因保管不善造成喪失、損壞,由貸款人擔賣力任。
用于質押的按期存單在質押期間喪失、毀損的,貸款人應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質人,並與出質人配合向存款開戶行申請挂失、補辦。補辦的存單仍應繼續作爲質物。
質押存單的挂失申請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用口頭或函電形式,但必須在五個事情日內補辦書面挂失手續。
申請挂失時,除出質人應按劃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質押條約副本。
挂失生效,原按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作爲出質資産。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請。
第十九條 質押存續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正當繼續人依法治理存款過戶和繼續手續,並繼續履行原出質人簽訂的質押條約。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送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立即時將質押的按期存單退還出質人,並即時到存單開戶行治理掛號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貸款條約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後,出質人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質押存單。若出質人將存單保管收據喪失,由出質人、借款人配合出具書面證明,並憑正當身份證明到貸款行取回質押存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法或其他法定方法處分質押的按期存單:
(一)质押贷款條約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續人履行條約的。
第二十三條 質押條約、貸款條約爆發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均可按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個人按期儲備存單或個人按期儲備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爲處分步伐》第十三條的劃定予以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存款行不按本步伐劃定對證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個人按期儲備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並責令對其主要賣力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已履行條約,貸款人不按劃定即時向出質人退回個人按期儲備存單或在質押存續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請並挂失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組成犯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商業銀行總行可憑據本步伐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業監督治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都會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相助社治理個人存單質押貸款業務適用本步伐。
第二十九條 本步伐由中國銀行業監督治理委員會賣力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條 本步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步伐施行之前有關劃定與本步伐相抵觸的,以本步伐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