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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新興産業生長專項資金治理暫行步伐

2015-05-29 15:56:43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治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速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 ,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治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事情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革新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治理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ㄒ唬┦谐≈鞯 ,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 ,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 ,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 ,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 ,政府适当给予幫助和引导 ,营造良好环境 ,激发创新活力。 
 。ǘ┘凶式 ,幫助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重点发展偏向 ,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集中资金 ,综合幫助 ,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 ,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ㄈ┣鸲韵 ,创新方法。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 ,针对差別对象、差別阶段、差別问题 ,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法 ,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ㄒ唬┲С中滦瞬荡匆低蹲始苹。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 ,配合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法 ,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ǘ┲С植а行葱。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 ,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 ,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 ,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 ,提高协同创新能力 ,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ㄈ┲С旨际醮葱缕教。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针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 ,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 ,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 ,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ㄋ模┲С智蚣鄯⒄。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偏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缺乏的产业或技术 ,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 ,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 ,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ㄎ澹┎普俊⒐曳⒄垢镄挛嵬泄夭棵鸥荨毒龆ā泛汀豆婊芬 ,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事情。 
  第六条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事情、工程或项目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法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法 ,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條 參股設立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基金的治理程序、資金撥付等憑據《新興産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暫行步伐》(財建〔2011〕668號)執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 ,国家发展革新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 ,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第十条 切合条件的单位或地方憑據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計畫并提出资金申请。对采取分年支持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革新委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以前年度实施情况考核后 ,确定后续资金支持計畫。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革新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或地方编制的实施計畫进行评审 ,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由財務部憑據有關劃定審核下達。 
第六章 监督治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革新委等有关部门憑據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按期或未必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组织有关机构对专项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省级财政、发展革新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目标考核 ,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憑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革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條 本步伐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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