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普通合資企業
第一節 合資企業設立
第二節 合資企業財産
第三節 合資事務執行
第四節 合資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五節 入夥、退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
第三章 有限合資企業
第四章 合資企業解散、清算
第五章 執法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合資企業的行爲,;ず匣锲笠導捌浜匣锶恕⒄ㄈ說暮戲ㄈㄒ,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長,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資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資企業和有限合資企業。
普通合資企業由普通合資人組成,合資人對合資企業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資人擔賣力任的形式有特別劃定的,從其劃定。
有限合資企業由普通合資人和有限合資人組成,普通合資人對合資企業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合資企業債務擔賣力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資人。
第四條 合資協議依法由全體合資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 訂立合資協議、設立合資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正、老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合資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憑據國家有關稅收劃定,由合資人劃分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 合資企業及其合資人必須遵守執法、行政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品德,擔負社會責任。
第八條 合資企業及其合資人的正當財産及其權益受執法;。
第九條 申請設立合資企業,應當向企業掛號機關提交掛號申請書、合資協議書、合資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資企業的經營規模中有屬于執法、行政規則劃定在掛號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掛號時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掛號申請質料齊全、切正當定形式,企業掛號機關能夠就地掛號的,應予就地掛號,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劃定情形外,企業掛號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掛號的決定。予以掛號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掛號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複,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合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合資企業建立日期。
合資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資人不得以合資企業名義從事合資業務。
第十二條 合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掛號機關申請掛號,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合資企業掛號事項爆發變換的,執行合資事務的合資人應當自作出變換決定或者爆發變換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掛號機關申請治理變換掛號。
第二章 普通合資企業
第一節 合資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 設立合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卸鲆隕蝦匣锶。合資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ǘ┯惺槊婧匣镄;
。ㄈ┯瀉匣锶巳轄苫蛘呤導式篩兜某鲎;
。ㄋ模┯瀉匣锲笠檔拿坪蛻∷;
。ㄎ澹┓傘⑿姓ü婀娑ǖ鈉渌跫。
第十五條 合資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資”字樣。
第十六條 合資人可以用錢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産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資人以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産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資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資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資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步伐由全體合資人協商確定,並在合資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資人應當憑據合資協議約定的出資方法、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錢幣財産出資的,依照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需要治理財産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治理。
第十八條 合資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匣锲笠檔拿坪橢饕∷牡氐;
。ǘ┖匣锬康暮禿匣锞段;
。ㄈ┖匣锶說男彰蛘呙啤⒆∷;
。ㄋ模┖匣锶說某鲎史絞健⑹詈徒篩鍍谙;
。ㄎ澹├蠓峙伞⒖魉鸱值7絞;
。┖匣锸攣竦鬧蔥;
。ㄆ撸┤牖镉胪嘶;
。ò耍┱榻饩霭旆;
。ň牛┖匣锲笠檔慕馍⒂肭逅;
。ㄊ┪ピ莢鹑。
第十九條 合資協議經全體合資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資人憑據合資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增補合資協議,應當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資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資人協商決定;協商不可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處理。
第二節 合資企業財産
第二十條 合資人的出資、以合資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産,均爲合資企業的財産。
第二十一條 合資人在合資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支解合資企業的財産;可是,本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合資人在合資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資企業財産的,合資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除合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合資人向合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産份額時,須經其他合資人一致同意。
合資人之間轉讓在合資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資人。
第二十三條 合資人向合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資人有優先購置權;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合資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資人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的,經修改合資協議即成爲合資企業的合資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資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合資人以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資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資人一致同意,其行爲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爲人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三節 合資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合資人對執行合資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資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資人對外代表合資企業,執行合資事務。
作爲合資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資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劃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的,其他合資人不再執行合資事務。
不執行合資事務的合資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由一個或者數個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的,執行事務合資人應當按期向其他合資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資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資事務所産生的收益歸合資企業,所産生的用度和虧損由合資企業擔負。
合資人爲了解合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資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資人劃分執行合資事務的,執行事務合資人可以對其他合資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爆發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劃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資事務的合資人不憑據合資協議或者全體合資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資人可以決定取消該委托。
第三十條 合資人對合資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憑據合資協議約定的表決步伐治理。合資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資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資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步伐。
本法對合資企業的表決步伐另有劃定的,從其劃定。
第三十一條 除合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合資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
。ㄒ唬└謀浜匣锲笠檔拿;
。ǘ└謀浜匣锲笠檔木段А⒅饕∷牡氐;
。ㄈ┐Ψ趾匣锲笠檔牟歡;
。ㄋ模┳沒蛘叽Ψ趾匣锲笠檔鬧恫ê推渌撇ɡ;
。ㄎ澹┮院匣锲笠得逦頌峁┑1;
。┢溉魏匣锶艘醞獾娜說H魏匣锲笠檔木卫砣嗽。
第三十二條 合資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相助經營與本合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資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外,合資人不得同本合資企業進行交易。
合資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資企業利益的運動。
第三十三條 合資企業的利潤分派、虧損分擔,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治理;合資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資人協商決定;協商不可的,由合資人憑據實繳出資比例分派、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資人平均分派、分擔。
合資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派給部分合資人或者由部分合資人擔負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 合資人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資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資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 被聘任的合資企業的經營治理人員應當在合資企業授權規模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資企業的經營治理人員,逾越合資企業授權規模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歷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資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合資企業應當依照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第四節 合資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 合資企業對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資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 合資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産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資企業不可清償到期債務的,合資人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資人由于擔負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淩駕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劃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資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資人爆發與合資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資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資人在合資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資人的自有財産缺乏清償其與合資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資人可以以其從合資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資人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資人的財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資人,其他合資人有優先購置權;其他合資人未購置,又差別意將該財産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劃定爲該合資人治理退夥結算,或者治理削減該合資人相應財産份額的結算。
第五節 入夥、退夥
第四十三條 新合資人入夥,除合資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資人應當向新合資人如實見告原合資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資人與原合資人享有同等權利,擔負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資人對入夥前合資企業的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合資協議約定合資期限的,在合資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資人可以退夥:
。ㄒ唬┖匣镄樵級ǖ耐嘶锸掠沙鱿;
。ǘ┚搴匣锶艘恢巒;
。ㄈ┓⑸匣锶四岩約縧渭雍匣锏氖掠;
。ㄋ模┢渌匣锶搜現匚シ春匣镄樵級ǖ囊逦。
第四十六條 合資協議未約定合資期限的,合資人在不給合資企業事務執行造成倒運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資人。
第四十七條 合資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劃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資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合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然退夥:
。ㄒ唬┳魑匣锶說淖勻蝗慫勞龌蛘弑灰婪ㄐ嫠勞;
。ǘ└鋈松ナСフ芰;
。ㄈ┳魑匣锶說姆ㄈ嘶蛘咂渌橹婪ū壞跸抵湊鍘⒃鹆罟乇鍘⒊廢,或者被宣告破産;
。ㄋ模┓曬娑ɑ蛘吆匣镄樵級ê匣锶吮匦刖哂邢喙刈矢穸ナЦ米矢;
。ㄎ澹┖匣锶嗽诤匣锲笠抵械娜坎撇荻畋蝗嗣穹ㄔ呵恐浦蔥。
合資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資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資人,普通合資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資企業。其他合資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資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爆發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 合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ㄒ唬┪綽男諧鲎室逦;
。ǘ┮蚬室饣蛘咧卮蠊Ц匣锲笠翟斐傷鹗;
。ㄈ┲蔥瀉匣锸攣袷庇脅徽斃形;
。ㄋ模┓⑸匣镄樵級ǖ氖掠。
對合資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條 合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資人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享有正當繼續權的繼續人,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從繼續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資企業的合資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資企業應當向合資人的繼續人退還被繼續合資人的財産份額:
。ㄒ唬┘壇腥瞬輝敢獬晌匣锶;
。ǘ┓曬娑ɑ蛘吆匣镄樵級ê匣锶吮匦刖哂邢喙刈矢,而該繼續人未取得該資格;
。ㄈ┖匣镄樵級ú豢沙晌匣锶說鈉渌樾。
合資人的繼續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資人,普通合資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資企業。全體合資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資企業應當將被繼續合資人的財産份額退還該繼續人。
第五十一條 合資人退夥,其他合資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憑據退夥時的合資企業財産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産份額。退夥人對給合資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資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夥人在合資企業中財産份額的退還步伐,由合資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資人決定,可以退還錢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于其退夥前的原因爆發的合資企業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魉。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爲客戶提供有償效勞的專業效勞機構,可以設立爲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是指合資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劃定擔賣力任的普通合資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適用本節劃定;本節未作劃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劃定。
第五十六條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資”字樣。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資人或者數個合資人在執業運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資企業債務的,應當擔負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資人以其在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爲限擔賣力任。
合資人在執業運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資企業債務以及合資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資人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資人執業運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資企業債務,以合資企業財産對外擔賣力任後,該合資人應當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對給合資企業造成的損失擔負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應當建立執業危害基金、治理職業包管。
執業危害基金用于償付合資人執業運動造成的債務。執業危害基金應當單獨立戶治理。具體治理步伐由國務院劃定。
第三章 有限合資企業
第六十條 有限合資企業及其合資人適用本章劃定;本章未作劃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資企業及其合資人的劃定。
第六十一條 有限合資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資人設立;可是,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有限合資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資人。
第六十二條 有限合資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資”字樣。
第六十三條 合資協議除切合本法第十八條的劃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脹ê匣锶撕陀邢藓匣锶說男彰蛘呙啤⒆∷;
。ǘ┲蔥惺攣窈匣锶擻弑傅奶跫脫≡癯縧;
。ㄈ┲蔥惺攣窈匣锶巳ㄏ抻胛ピ即戆旆;
。ㄋ模┲蔥惺攣窈匣锶說某跫透懷縧;
。ㄎ澹┯邢藓匣锶巳牖铩⑼嘶锏奶跫⒊縧蛞約跋喙卦鹑;
。┯邢藓匣锶撕推脹ê匣锶訟嗷プ涑縧。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資人可以用錢幣、實物、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産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資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 有限合資人應當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擔負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資人擔負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限合資企業掛號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 有限合資企業由普通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執行事務合資人可以要求在合資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酬金及酬金提取方法。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資人不執行合資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資企業。
有限合資人的下列行爲,不視爲執行合資事務:
。ㄒ唬┎斡刖龆ㄆ脹ê匣锶巳牖铩⑼嘶;
。ǘ┒雲笠檔木卫硖岢鼋ㄒ;
。ㄈ┎斡胙≡癯邪煊邢藓匣锲笠瞪蠹埔滴竦幕峒剖κ攣袼;
。ㄋ模┗袢【蠹頻撓邢藓匣锲笠擋莆窕峒票ǜ;
。ㄎ澹┒隕婕白隕砝娴那榭,查閱有限合資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谟邢藓匣锲笠抵械睦媸艿角趾κ,向有責任的合資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ㄆ撸┲蔥惺攣窈匣锶說∮谛惺谷ɡ,催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爲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ò耍┮婪ㄎ酒笠堤峁┑1。
第六十九條 有限合資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派給部分合資人;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 有限合資人可以同本有限合資企業進行交易;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合資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相助經營與本有限合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有限合資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出質;可是,合資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有限合資人可以憑據合資協議的約定向合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資人。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資人的自有財産缺乏清償其與合資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資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資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資人在有限合資企業中的財産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資人的財産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資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資人有優先購置權。
第七十五條 有限合資企業僅剩有限合資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資企業僅剩普通合資人的,轉爲普通合資企業。
第七十六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資人爲普通合資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資人對該筆交易擔負與普通合資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資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資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資人應當擔負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入夥的有限合資人對入夥前有限合資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擔賣力任。
第七十八條 有限合資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雖然退夥。
第七十九條 作爲有限合資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資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其他合資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第八十條 作爲有限合資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爲有限合資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續人或者權利蒙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資人在有限合資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資人退夥後,對基于其退夥前的原因爆發的有限合資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資企業中取回的財産擔賣力任。
第八十二條 除合資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資人轉變爲有限合資人,或者有限合資人轉變爲普通合資人,應當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資人轉變爲普通合資人的,對其作爲有限合資人期間有限合資企業爆發的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資人轉變爲有限合資人的,對其作爲普通合資人期間合資企業爆發的債務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 合資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 合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ㄒ唬┖匣锲谙藿炻,合資人決定不再經營;
。ǘ┖匣镄樵級ǖ慕馍⑹掠沙鱿;
。ㄈ┤搴匣锶司龆ń馍;
。ㄋ模┖匣锶艘巡瘓弑阜ǘㄈ聳;
。ㄎ澹┖匣镄樵級ǖ暮匣锬康囊丫迪只蛘呶薹ㄊ迪;
。┮婪ū壞跸抵湊鍘⒃鹆罟乇棧蛘弑懷廢;
。ㄆ撸┓傘⑿姓ü婀娑ǖ鈉渌。
第八十六條 合資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資人擔當;經全體合資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資企業解散事由泛起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資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當清算人。
自合資企業解散事由泛起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資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ㄒ唬┣謇砗匣锲笠擋撇,劃分體例資産欠債表和財産清單;
。ǘ┐碛肭逅阌泄氐暮匣锲笠滴戳私崾攣;
。ㄈ┣褰傷匪翺;
。ㄋ模┣謇碚ā⒄;
。ㄎ澹┐砗匣锲笠登宄フ窈蟮氖S嗖撇;
。┐砗匣锲笠擋渭鈾咚匣蛘咧俨沒疃。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資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通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通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質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掛號。
清算期間,合資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運動。
第八十九條 合資企業財産在支付清算用度和職工人為、社會包管用度、法定賠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産,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劃定進行分派。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體例清算報告,經全體合資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掛號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治理合資企業注銷掛號。
第九十一條 合資企業注銷後,原普通合資人對合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資企業不可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産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資人清償。
合資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産的,普通合資人對合資企業債務仍應擔負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 執法責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糾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糾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合資企業掛號事項爆發變換,執行合資事務的合資人未按期申請治理變換掛號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資企業、其他合資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六條 合資人執行合資事務,或者合資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當,將應當歸合資企業的利益據爲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資企業財産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産退還合資企業;給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合資人對本規則定或者合資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資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資人擅自執行合資事務,給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 合資人違反本規則定或者合資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資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資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資企業所有;給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 清算人未依照本規則定向企業掛號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掛號機關責令糾正。由此産生的用度和損失,由清算人擔負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 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不法收入或者侵占合資企業財産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産退還合資企業;給合資企業或者其他合資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清算人違反本規則定,隱匿、轉移合資企業財産,對資産欠債表或者財産清單作虛假紀錄,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派財産,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擔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合資人違反合資協議的,應當依法擔負違約責任。
合資人履行合資協議爆發爭議的,合資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肯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可的,可以憑據合資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告竣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資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告竣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零四條 有關行政治理機關的事情人員違反本規則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行賄、侵害合資企業正當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規則定,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睢⒎=,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條 非企業專業效勞機構依據有關執法采取合資制的,其合資人擔賣力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于特殊的普通合資企業合資人擔賣力任的劃定。
第一百零八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資企業的治理步伐由國務院劃定。
第一百零九條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