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章 一般劃定
第一條 爲了;ず賢筆氯說暮戲ㄈㄒ,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增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條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換、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執法的劃定。
第三條 條約當事人的執法職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條約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不法幹預。
第五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正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條約,應當遵守執法、行政規則,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依法建立的條約,對當事人具有執法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憑據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換或者解除條約。
依法建立的條約,受執法;。
第二章 條約的訂立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條約,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署理人訂立條約。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條約,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條約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體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條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ㄒ唬┑筆氯說拿蘋蛘咝彰妥∷;
。ǘ┍甑;
。ㄈ┦;
。ㄋ模┲柿;
。ㄎ澹┘劭罨蛘弑ǔ;
。┞男釁谙蕖⒌氐愫頭絞;
。ㄆ撸┪ピ莢鹑;
。ò耍┙饩稣榈囊I。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種條約的示範文本訂立條約。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條約,采取要約、允許方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條約的意思體現,該意思體現應當切合下列劃定:
。ㄒ唬┠谌菥咛迦範;
。ǘ嗣骶芤既順信,要約人即受該意思體現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體現。寄送的價目表、拍賣通告、招標通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切合要約劃定的,視爲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抵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條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抵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抵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抵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抵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取消。取消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允許通知之前抵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取消:
。ㄒ唬┮既巳範順信燈谙藁蛘咭雲渌問矯魇疽疾豢沙廢;
。ǘ┦芤既擻欣碛扇銜際遣豢沙廢,並已經爲履行條約作了准備事情。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ㄒ唬┚芫嫉耐ㄖ醬镆既;
。ǘ┮既艘婪ǔ廢;
。ㄈ┏信燈谙藿炻,受要約人未作出允許;
。ㄋ模┦芤既碩砸嫉哪谌葑鞒鍪抵市員涓。
第二十一條 允許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體現。
第二十二條 允許應當以通知的方法作出,但憑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標明可以通過行爲作出允許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允許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抵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允許期限的,允許應當依照下列劃定抵達:
。ㄒ唬┮家遠曰胺絞階鞒龅,應立即時作出允許,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ǘ┮家苑嵌曰胺絞階鞒龅,允許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抵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允許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盤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盤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法作出的,允許期限自要約抵達受要約人時開始盤算。
第二十五條 允許生效時條約建立。
第二十六條 允許通知抵達要約人時生效。允許不需要通知的,憑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允許的行爲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條約的,允許抵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劃定。
第二十七條 允許可以撤回。撤回允許的通知應當在允許通知抵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允許通知同時抵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 受要約人淩駕允許期限發出允許的,除要約人即時通知受要約人該允許有效的以外,爲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 受要約人在允許期限內發出允許,憑據通常情形能夠即時抵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允許抵達要約人時淩駕允許期限的,除要約人即時通知受要約人因允許淩駕期限不接受該允許的以外,該允許有效。
第三十條 允許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換的,爲新要約。有關條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所在和方法、違約責任息爭決爭議要領等的變換,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換。
第三十一條 允許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換的,除要約人即時體現阻擋或者要約標明允許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換的以外,該允許有效,條約的內容以允許的內容爲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采用條約書形式訂立條約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條約建立。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條約的,可以在條約建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條約建立。
第三十四條 允許生效的所在爲條約建立的所在。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條約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條約建立的所在;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條約建立的所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憑據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采用條約書形式訂立條約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所在爲條約建立的所在。
第三十六條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條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條約建立。
第三十七條 采用條約書形式訂立條約,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條約建立。
第三十八條 國家憑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執法、行政規則劃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條約。
第三十九條 采用花樣條款訂立條約的,提供花樣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正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憑據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花樣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條約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花樣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劃定情形的,或者提供花樣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花樣條款的理解爆發爭議的,應當憑據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花樣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看成出倒運于提供花樣條款一方的解釋。花樣條款和非花樣條款紛歧致的,應當采用非花樣條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條約歷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ㄒ唬┘俳瓒┝⒑賢,惡意進行商量;
。ǘ┕室庖饔攵┝⒑賢泄氐鬧匾率禱蛘咛峁┬榧偾榭;
。ㄈ┯釁渌ケ吵鮮敵龐迷虻男形。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在訂立條約歷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條約是否建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外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外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條約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 依法建立的條約,自建立時生效。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應當治理批准、掛號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劃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條約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條約,自條件成績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條約,自條件成績時失效。
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外地阻止條件成績的,視爲條件已成績;不正外地促成條件成績的,視爲條件不可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條約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條約,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條約,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條約,經法定署理人追認後,該條約有效,但純贏利益的條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條約,不必經法定署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署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署理人未作體現的,視爲拒絕追認。條約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取消的權利。取消應當以通知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爲人沒有署理權、逾越署理權或者署理權終止後以被署理人名義訂立的條約,未經被署理人追認,對被署理人不爆發效力,由行爲人擔賣力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署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署理人未作體現的,視爲拒絕追認。條約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取消的權利。取消應當以通知的方法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署理權、逾越署理權或者署理權終止後以被署理人名義訂立條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署理權的,該署理行爲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賣力人逾越權限訂立的條約,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逾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産,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條約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條約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條約無效:
。ㄒ唬┮環揭雲壅⑿財鵲氖侄味┝⒑賢,損害國家利益;
。ǘ┒褚夤赐,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ㄈ┮院戲ㄐ問窖诟遣环康;
。ㄋ模┧鸷ι缁峁怖;
。ㄎ澹┪シ捶傘⑿姓ü娴那恐菩怨娑。
第五十三條 條約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ㄒ唬┰斐啥苑餃松砩撕Φ;
。ǘ┮蚬室饣蛘咧卮蠊г斐啥苑講撇鹗У。
第五十四條 下列條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換或者取消:
。ㄒ唬┮蛑卮笪蠼舛┝⒌;
。ǘ┰诙┝⒑賢畢允Ч。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條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換或者取消。
當事人請求變換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取消。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權消滅:
。ㄒ唬┚哂諧廢ǖ牡筆氯俗災闌蛘哂Φ敝萊廢掠芍掌鹨荒昴诿揮行惺鈎廢;
。ǘ┚哂諧廢ǖ牡筆氯酥萊廢掠珊竺魅繁硎淨蛘咭宰約旱男形牌廢。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條約或者被取消的條約自始沒有執法約束力。條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條約無效、被取消或者終止的,不影響條約中獨立保存的有關解決爭議要領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條約無效或者被取消後,因該條約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可返還或者沒有須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擔負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勾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産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 條約的履行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憑據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則,憑據條約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 條約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所在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增補;不可告竣增補協議的,憑據條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條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適用下列劃定:
。ㄒ唬┲柿懇蟛幻魅返,憑據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憑據通常標准或者切合條約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ǘ┘劭罨蛘弑ǔ瓴幻魅返,憑據訂立條約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訂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憑據劃定履行。
。ㄈ┞男械氐悴幻魅,給付錢幣的,在接受錢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ㄋ模┞男釁谙薏幻魅返,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須要的准備時間。
。ㄎ澹┞男蟹絞講幻魅返,憑據有利于實現條約目的的方法履行。
。┞男蟹延玫母旱2幻魅返,由履行義務一方擔負。
第六十三條 執行政府訂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條約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解時,憑據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憑據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憑據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憑據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憑據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切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擔負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切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擔負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切合約準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切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 應領先履行債務確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ㄒ唬┚純鲅現囟窕;
。ǘ┳撇撇⒊樘幼式,以逃避債務;
。ㄈ┥ナ桃敵龐;
。ㄋ模┯猩ナЩ蛘呖贍苌ナ男姓衲芰Φ鈉渌樾。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劃定中止履行的,應立即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複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條約。
第七十條 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換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爆發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用度,由債務人擔負。
第七十二條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用度,由債務人擔負。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規模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須要用度,由債務人擔負。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對理的低價轉讓財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債務人的行爲。
取消權的行使規模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取消權的須要用度,由債務人擔負。
第七十五條 取消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爆發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取消權的,該取消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 條約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換或者法定代表人、賣力人、承辦人的變換而不履行條約義務。
第五章 條約的變換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換條約。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變換條約應當治理批准、掛號等手續的,依照其劃定。
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條約變換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換。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條約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莺賢災什壞米;
。ǘ┌湊盞筆氯嗽級ú壞米;
。ㄈ┮勒輾曬娑ú壞米。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爆發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取消,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條約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擔負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治理批准、掛號等手續的,依照其劃定。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條約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 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劃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訂立條約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條約權利,履行條約義務。當事人訂立條約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條約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擔負連帶債務。
第六章 條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條約的權利義務終止:
。ㄒ唬┱褚丫湊趙級男;
。ǘ┖賢獬;
。ㄈ┱裣嗷サ窒;
。ㄋ模┱袢艘婪ń甑奈锾岽;
。ㄎ澹┱ㄈ嗣獬;
。┱ㄕ裢橛谝蝗;
。ㄆ撸┓曬娑ɑ蛘叩筆氯嗽級ㄖ罩溝鈉渌樾。
第九十二條 條約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則,憑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條約。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條約的條件。解除條約的條件成績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條約: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豢墒迪趾賢康;
。ǘ┰诼男釁谙藿炻,當事人一方明確體現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標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筆氯艘環匠傺勇男兄饕,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筆氯艘環匠傺勇男姓窕蛘哂釁渌ピ夾形率共豢墒迪趾賢康;
。ㄎ澹┓曬娑ǖ鈉渌樾。
第九十五條 執法劃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可使的,該權利消滅。
執法沒有劃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可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劃定主張解除條約的,應當通知對方。條約自通知抵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條約的效力。
執法、行政規則劃定解除條約應當治理批准、掛號等手續的,依照其劃定。
第九十七條 條約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憑據履行情況和條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調解步伐,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條約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條約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執法劃定或者憑據條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抵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ㄒ唬┱ㄈ宋拚崩碛刪芫芰;
。ǘ┱ㄈ訟侶洳幻;
。ㄈ┱ㄈ慫勞鑫慈範壇腥嘶蛘呱ナ袷灤形芰ξ慈範嗷と;
。ㄋ模┓曬娑ǖ鈉渌樾。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用度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立即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續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危害由債權人擔負。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用度由債權人擔負。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分憑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可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用度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條約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條約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條約義務或者履行條約義務不切合約定的,應當擔負繼續履行、采取調解步伐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體現或者以自己的行爲標明不履行條約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切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繕匣蛘呤率瞪喜豢陕男;
。ǘ┱竦謀甑牟皇視谇恐坡男謝蛘呗男蟹延黴;
。ㄈ┱ㄈ嗽诤俠砥谙弈谖匆舐男。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切合約定的,應當憑據當事人的約定擔負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受損害方憑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巨細,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擔負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酬金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條約義務或者履行條約義務不切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調解步伐後,對方另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條約義務或者履行條約義務不切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條約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淩駕違反條約一方訂立條約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條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勞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しā返墓娑ǔ械K鸷ε獬ピ鹑。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憑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命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盤算要領。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太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拖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偏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條約的,憑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當事人拖延履行後爆發不可抗力的,不可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制止並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條約的,應立即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步伐避免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步伐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避免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用度,由違約方擔負。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條約的,應當各自擔負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擔負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執法劃定或者憑據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産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擔負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執法要求其擔負侵權責任。
第八章 其他劃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其他執法對條約另有劃定的,依照其劃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分則或者其他執法沒有明文劃定的條約,適用本法總則的劃定,並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執法最相類似的劃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條約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憑據條約所使用的文句、條約的有關條款、條約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老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條約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文句推定具有相同寄義。各文本使用的文句紛歧致的,應當憑據條約的目的予以解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條約確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條約爭議所適用的執法,但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涉外條約確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條約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執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條約、中外相助經營企業條約、中外相助勘探開發自然資源條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分在各自的職權規模內,依照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對利用條約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爲,賣力監督處理;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通過息爭或者調解解決條約爭議。
當事人不肯息爭、調解或者息爭、調解不可的,可以憑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條約確當事人可以憑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爆發執法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條約和技術進出口條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盤算。因其他條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執法的劃定。
分 則
第九章 買賣條約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條約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條約。
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條約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劃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法、檢驗標准和要領、結算方法、條約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執法、行政規則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劃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執法另有劃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條約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第一百三十七條 出賣具有知識産權的盤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執法另有劃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産權不屬于買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的劃定。
第一百四十條 標的物在訂立條約之前已爲買受人占有的,條約生效的時間爲交付時間。
第一百四十一條 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所在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所在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適用下列劃定:
。ㄒ唬┍甑奈镄枰聳涞,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ǘ┍甑奈锊恍枰聳,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條約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所在的,出賣人應當在該所在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所在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條約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擔負,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擔負,但執法另有劃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可憑據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擔負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
第一百四十四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危害自條約建立時起由買受人擔負。
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所在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劃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由買受人擔負。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憑據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劃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所在,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擔負。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憑據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危害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切合質量要求,致使不可實現條約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條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條約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由出賣人擔負。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危害由買受人擔負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切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擔負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一百五十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包管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條 買受人訂立條約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擔負本法第一百五十條劃定的義務。
第一百五十二條 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切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的劃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切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劃定要求擔負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六條 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的包裝方法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應當憑據通用的方法包裝,沒有通用方法的,應當采取足以;け甑奈锏陌胺絞。
第一百五十七條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立即時檢驗。
第一百五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切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切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明或者應當發明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切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切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包管期的,適用質量包管期,不適用該兩年的劃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切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劃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劃定。
第一百六十條 買受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所在支付價款。對支付所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爲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條 買受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一百六十二條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憑據條約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立即時通知出賣人。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産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産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切合約定而解除條約的,解除條約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切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缺乏于主物。
第一百六十五條 標的物爲數物,其中一物不切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疏散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條約。
第一百六十六條 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切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可實現條約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切合約定,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可實現條約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抵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條約。
出賣人解除條約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一百六十八條 憑樣品買賣確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縱然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切條約種物的通常標准。
第一百七十條 試用買賣確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置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置。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置標的物未作體現的,視爲購置。
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招標投標程序等,依照有關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拍賣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拍賣程序等,依照有關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執法對其他有償條約有劃定的,依照其劃定;沒有劃定的,參照買賣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條約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條約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條約。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條約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法、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點、性質,計量方法,電價、電費的結算方法,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條約的履行所在,憑據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産權分界處爲履行所在。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憑據國家劃定的供電質量標准和約定寧靜供電。供電人未憑據國家劃定的供電質量標准和約定寧靜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劃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劃定即時搶修。未即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劃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即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憑據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憑據國家劃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劃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寧靜用電。用電人未憑據國家有關劃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寧靜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條約,參照供用電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十一章 贈與條約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條約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體現接受贈與的條約。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取消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品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條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條約,不適用前款劃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産依法需要治理掛號等手續的,應當治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品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條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條約,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産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産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憑據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産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擔賣力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産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擔負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見告瑕疵或者包管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取消贈與:
。ㄒ唬┭現厍趾υ肴嘶蛘咴肴說慕資;
。ǘ┒栽肴擻蟹鲅逦穸宦男;
。ㄈ┎宦男性牒賢級ǖ囊逦。
贈與人的取消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續人或者法定署理人可以取消贈與。
贈與人的繼續人或者法定署理人的取消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消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取消權人取消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産。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第十二章 借款條約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條約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條約。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條約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條約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法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條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劃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條約,借款人應當憑據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運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憑據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盤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憑據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憑據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憑據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憑據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憑據約定向貸款人按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憑據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條約。
第二百零四條 治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憑據中國人民銀行劃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憑據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憑據約定或者國家有關劃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送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憑據實際借款的期間盤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條約,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條約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條約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劃定。
第十三章 租賃條約
第二百一十二條 租賃條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條約。
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條約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法、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淩駕二十年。淩駕二十年的,淩駕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條約,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淩駕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爲未必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憑據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堅持租賃物切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憑據約定的要領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要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應當憑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憑據約定的要領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憑據約定的要領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條約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用度由出租人擔負。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條約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二百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二百二十八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可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立即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爆發所有權變換的,不影響租賃條約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衡宇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置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可實現條約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視爲未必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條約,但出租人解除條約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寧靜或者健康的,縱然承租人訂立條約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缺乏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條約。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衡宇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配合居住的人可以憑據原租賃條約租賃該衡宇。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切合憑據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條約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爲未必期。
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條約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條約是出租人憑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置租賃物,提供應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條約。
第二百三十八條 融資租賃條約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要領、租賃期限、租金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法、幣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條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條 出租人憑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條約,出賣人應當憑據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條 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條約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
第二百四十一條 出租人憑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條約,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換與承租人有關的條約內容。
第二百四十二條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産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産財産。
第二百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條約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憑據購置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本錢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 租賃物不切合約定或者不切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擔賣力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術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幹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包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條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害的,出租人不擔賣力任。
第二百四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
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承租人應當憑據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條約,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條約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淩駕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用度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
第二百五十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第十五章 承攬條約
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條約是承攬人憑據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事情,交付事情結果,定作人給付酬金的條約。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制、測試、檢驗等事情。
第二百五十二條 承攬條約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酬金、承攬方法、質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要領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事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事情結果向定作人賣力;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條約。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事情結果向定作人賣力。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質料的,承攬人應當憑據約定選用質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質料的,定作人應當憑據約定提供質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質料,應立即時檢驗,發明不切合約準時,應立即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調解步伐。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質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 承攬人發明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對理的,應立即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複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 定作人中途變換承攬事情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 承攬事情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事情不可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二百六十條 承攬人在事情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須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故障承攬人的正常事情。
第二百六十一條 承攬人完成事情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事情結果,並提交須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事情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事情結果不切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擔負修理、重作、減少酬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 定作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支付酬金。對支付酬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事情結果時支付;事情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酬金或者質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事情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質料以及完成的事情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承攬人應當憑據定作人的要求守舊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二百六十七條 配合承攬人對定作人擔負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條約,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條約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條約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條約。
建設工程條約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條約。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條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運動,應當依照有關執法的劃定果真、公正、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條約,也可以劃分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條約。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事情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事情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擔負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劃分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條約,應當憑據國家劃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勘察、設計條約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用度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 施工條約的內容包括工程規模、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質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規模和質量包管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條約。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執法責任,應當依照本法委托條約以及其他有關執法、行政規則的劃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 發包人在不故障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第二百七十八條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即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憑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宣佈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准即時進行驗收。驗收及格的,發包人應當憑據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及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缺乏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 勘察、設計的質量不切合要求或者未憑據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切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産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未憑據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質料、設備、園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步伐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質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用度。
第二百八十五條 因發包人變換計劃,提供的資料禁絕確,或者未憑據期限提供必須的勘察、設計事情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憑據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事情量增付用度。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憑據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密告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憑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 本章沒有劃定的,適用承攬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十七章 運輸條約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運輸條約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所在運輸到約定所在,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用度的條約。
第二百八十九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二百九十條 承運人應當在約按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寧靜運輸到約定所在。
第二百九十一條 承運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所在。
第二百九十二條 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用度。承運人未憑據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用度的,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用度。
第二節 客運條約
第二百九十三條 客運條約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建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憑據劃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五條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可憑據客票紀錄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治理退票或者變換手續。逾期治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擔負運輸義務。
第二百九十六條 旅客在運輸中應當憑據約定的限量攜帶行李。淩駕限量攜帶行李的,應當治理托運手續。
第二百九十七條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産寧靜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劃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分。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第二百九十八條 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即時見告有關不可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寧靜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 承運人應當憑據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輸旅客。承運人拖延運輸的,應當憑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條 承運人擅自變換運輸工具而降低效勞標准的,應當憑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效勞標准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條 承運人在運輸歷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臨盆、遇險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歷程中旅客的傷亡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劃定適用于憑據劃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條 在運輸歷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旅客托運的行李毀損、滅失的,適用貨物運輸的有關劃定。
第三節 貨運條約
第三百零四條 托運人治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准確標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所在等有關貨物運輸的須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貨物運輸需要治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治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 托運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方法包裝貨物。對包裝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劃定。
托運人違反前款劃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 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憑據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劃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備步伐的書面質料提交承運人。
托運人違反前款劃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步伐以制止損失的爆發,因此産生的用度由托運人擔負。
第三百零八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換抵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 貨物運輸抵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立即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立即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用度。
第三百一十條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爲承運人已經憑據運輸單證的紀錄交付的開端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歷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自己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憑據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憑據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抵達地的市場價格盤算。執法、行政規則對賠償額的盤算要領和賠償限額另有劃定的,依照其劃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法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條約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擔賣力任。損失爆發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條約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擔負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歷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用度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劃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第四節 多式聯運條約
第三百一十七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賣力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條約,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擔負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加入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條約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擔負的義務。
第三百一十九條 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票據。憑據托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票據可以是可轉讓票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票據。
第三百二十條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縱然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票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二十一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爆發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解該區段運輸方法的有關執法劃定;跷锘偎稹⒚鹗Х⑸腦聳淝尾豢扇範ǖ,依照本章劃定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八章 技術條約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 技術條約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者效勞訂立簡直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條約。
第三百二十三條 訂立技術條約,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 技術條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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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履行條約有關的技術配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准、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憑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爲條約的組成部分。
技術條約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明創立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條 技術條約價款、酬金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法由當事人約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法。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憑據産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後新增的産值、利潤或者産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憑據約定的其他方法盤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牢固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條約中約定查閱有關會算帳目的步伐。
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結果訂立技術條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酬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條約轉讓職務技術結果時,職務技術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事情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 非職務技術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結果訂立技術條約。
第三百二十八條 完成技術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不法壟斷技術、故障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結果的技術條約無效。
第二節 技術開發條約
第三百三十條 技術開發條約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或者新質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條約。
技術開發條約包括委托開發條約和相助開發條約。
技術開發條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産業應用價值的科技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條約,參照技術開發條約的劃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 委托開發條約的委托人應當憑據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酬金;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 委托開發條約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憑據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事情,交付研究開發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須要的技術指導,資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 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事情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 研究開發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事情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 相助開發條約確當事人應當憑據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加入研究開發事情;協作配合研究開發事情。
第三百三十六條 相助開發條約確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事情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爲技術開發條約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果真,致使技術開發條約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條約。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技術開發條約履行歷程中,因泛起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危害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危害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明前款劃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立即時通知另一方並采取適當步伐減少損失。沒有即時通知並采取適當步伐,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擔賣力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 相助開發完成的發明創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相助開發確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相助開發確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配合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相助開發確當事人一方差別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或者相助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派步伐,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 技術轉讓條約
第三百四十二條 技術轉讓條約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條約。
技術轉讓條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 技術轉讓條約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規模,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生長。
第三百四十四條 專利實施許可條約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條約。
第三百四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條約的讓與人應當憑據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須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條約的受讓人應當憑據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憑據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 技術秘密轉讓條約的讓與人應當憑據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包管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擔負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 技術秘密轉讓條約的受讓人應當憑據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擔負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 技術轉讓條約的讓與人應當包管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正當擁有者,並包管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抵達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 技術轉讓條約的受讓人應當憑據約定的規模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果真的秘密部分,擔負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 讓與人未憑據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並應當擔負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逾越約定的規模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爲,擔負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 受讓人未憑據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憑據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擔負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逾越約定的規模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爲,擔負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擔負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 受讓人憑據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由讓與人擔賣力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憑據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條約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後續革新的技術結果的分享步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一方後續革新的技術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 執法、行政規則對技術進出口條約或者專利、專利申請條約另有劃定的,依照其劃定。
第四節 技術咨詢條約和技術效勞條約
第三百五十六條 技術咨詢條約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視察、剖析評價報告等條約。
技術效勞條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爲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條約,不包括建設工程條約和承攬條約。
第三百五十七條 技術咨詢條約的委托人應當憑據約定剖析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配景質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事情結果,支付酬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 技術咨詢條約的受托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抵達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 技術咨詢條約的委托人未憑據約定提供須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事情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事情結果的,支付的酬金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金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條約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切合約定的,應當擔負減收或者免收酬金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條約的委托人憑據受托人切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擔負,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 技術效勞條約的委托人應當憑據約定提供事情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事情結果並支付酬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效勞條約的受托人應當憑據約定完成效勞項目,解決技術問題,包管事情質量,並教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 技術效勞條約的委托人不履行條約義務或者履行條約義務不切合約定,影響事情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事情結果的,支付的酬金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金應當支付。
技術效勞條約的受托人未憑據條約約定完成效勞事情的,應當擔負免收酬金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 在技術咨詢條約、技術效勞條約履行歷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事情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事情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憑據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執法、行政規則對技術中介條約、技術培訓條約另有劃定的,依照其劃定。
第十九章 保管條約
第三百六十五條 保管條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條約。
第三百六十六條 寄存人應當憑據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 保管條約自保管物交付時建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管場合或者要領。除緊急情況或者爲了維護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變保管場合或者要領。
第三百七十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憑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步伐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見告保管人。寄存人未見告,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並且未采取調解步伐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一條 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劃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二條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條 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立即時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條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七十五條 寄存人寄存錢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珍貴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憑據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第三百七十六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
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條 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送還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條 保管人保管錢幣的,可以返還相同種類、數量的錢幣。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憑據約定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條 有償的保管條約,寄存人應當憑據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
第三百八十條 寄存人未憑據約定支付保管費以及其他用度的,保管人對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章 倉儲條約
第三百八十一條 倉儲條約是保管人貯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條約。
第三百八十二條 倉儲條約自建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劃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步伐以制止損失的爆發,因此産生的用度由存貨人擔負。
保管人貯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化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 保管人應當憑據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明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切合的,應立即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爆發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切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 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 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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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七條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 保管人憑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明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立即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 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明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寧靜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須要的處理。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須要的處理,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即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對貯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須要的准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 貯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 貯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 貯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切合約定或者淩駕有效貯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 本章沒有劃定的,適用保管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二十一章 委托條約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托條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條約。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三百九十八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用度。受托人爲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須要用度,委托人應當送還該用度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憑據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換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即時報告委托人。
第四百條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擔賣力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爲擔賣力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爲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條 受托人應當憑據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條約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第四百零二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規模內與第三人訂立的條約,第三人在訂立條約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署理關系的,該條約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條約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條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條約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署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條約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條約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爲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換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爲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條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酬金。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條約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可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酬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憑據其約定。
第四百零六條 有償的委托條約,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條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逾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七條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八條 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配合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擔負連帶責任。
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條約。因解除條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應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産的,委托條約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憑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條 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産,致使委托條約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續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清算組織蒙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第四百一十三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破産,致使委托條約終止的,受托人的繼續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立即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條約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續人、法定署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須要步伐。
第二十二章 行紀條約
第四百一十四條 行紀條約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托人從事貿易運動,委托人支付酬金的條約。
第四百一十五條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用度,由行紀人擔負,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條 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敗、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可即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第四百一十八條 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賠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爆發效力。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憑據約定增加酬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第四百一十九條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訂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體現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爲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劃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酬金。
第四百二十條 行紀人憑據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立即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劃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可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劃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條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條約的,行紀人對該條約直接享有權利、擔負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酬金。委托人逾期不支付酬金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章沒有劃定的,適用委托條約的有關劃定。
第二十三章 居間條約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條約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條約的時機或者提供訂立條約的媒介效勞,委托人支付酬金的條約。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條約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條約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酬金並應當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條約建立的,委托人應當憑據約定支付酬金。對居間人的酬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劃定仍不可確定的,憑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條約的媒介效勞而促成條約建立的,由該條約確當事人平均擔負居間人的酬金。
居間人促成條約建立的,居間運動的用度,由居間人擔負。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條約建立的,不得要求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運動支出的須要用度。
附 则
第四百二十八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條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條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條約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