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基來源則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 個人合資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第四章 民事執法行爲和署理
第一節 民事執法行爲
第二節 署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産所有權和與財産所有權有關的財産權
第二節 債權
第三節 知識産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二節 違反條約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擔負民事責任的方法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執法適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基來源則
第一條 爲了包管公民、 法人的正當的民事權益, 正確調解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生長的需要,憑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運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解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産關系和人身關系。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運動中的職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運動應當遵循自願、公正、等價有償、老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正當的民事權益受執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運動必須遵守執法,執法沒有劃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運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運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 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本法關于公民的劃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運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運動; 其他民事運動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運動。
第十三條 不可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民事運動。
不可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運動;其他民事運動由他的法定署理人署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署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署理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 ,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紛歧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怙恃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怙恃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當監護人:
(一) 祖怙恃、外祖怙恃;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負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當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平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劃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分擔當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員擔當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怙恃;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負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當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平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劃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分擔當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 ;け患嗷と說娜松怼⒉撇捌渌戲ㄈㄒ,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執法;。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正當權益的,應當擔賣力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産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憑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取消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憑據他健康恢複的狀況,經自己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爲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盤算。
第二十一條 失蹤人的財産由他的配偶 、怙恃 、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劃定的人或者以上劃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用度,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産中支付。
第二十二條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泛起或者確知他的下落 , 經自己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取消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爆發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盤算。
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泛起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 , 經自己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取消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爲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執法行爲有效。
第二十五條 被取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産。 依照繼續法取得他的財産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保存的,給予適當賠償。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六條 公民在執法允許的規模內, 依法經批准掛號, 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爲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在執法允許的規模內, 憑據承包條約劃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爲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二十八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正當權益,受執法;。
第二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産擔負;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産擔負。
第五節 個 人 合 夥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憑據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配合劳动。
第三十一條 合資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派、債務擔負、 入夥、 退夥、合資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資人投入的財産,由合資人統一治理和使用。
合資經營積累的財産,歸合資人共有。
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資可以起字號, 依法經批准掛號, 在批准掛號的經營規模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資的經營運動,由合資人配合決定,合資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
合資人可以推舉賣力人。合資賣力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運動,由全體合資人擔負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合資的債務, 由合資人憑據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 以各自的財産擔負清償責任。
合資人對合資的債務擔負連帶責任,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送還合資債務淩駕自己應當擔負數額的合資人,有權向其他合資人追償。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從法人建立時産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建立;
(二) 有須要的財産或者經費;
(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合;
(四) 能夠獨立擔負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執法或者法人組織章程劃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賣力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效勞機構所在地爲住所。
第四十條 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規模外的運動。
第二節 企 業 法 人
第四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有切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相助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依法經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批准掛號,取得中王法人資格。
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批准掛號的經營規模內從事經營。
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事情人員的經營運動,擔負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換,應當向掛號機關治理掛號並通告。
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換後的法人享有和擔負。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取消;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産;
(四) 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條 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掛號機關治理注銷掛號並通告。
第四十七條 企業法人解散,應當建立清算組織, 進行清算。 企業法人被取消、被宣告破産的,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建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治理的財産擔負民事責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産擔負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相助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産擔負民事責任,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淩駕掛號機關批准掛號的經營規模從事不法經營的;
(二) 向掛號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産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取消、被宣告破産後,擅自處理財産的;
(五) 變換、終止時不即時申請治理掛號和通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執法禁止的其他運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建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建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節 聯 營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配合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憑據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治理的財産擔負民事責任。依照執法的劃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擔負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企業之間或者企業、 事業單位之間聯營, 憑據條約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條約約定,各自擔負民事責任。
第四章 民事執法行爲和署理
第一節 民事執法行爲
第五十四条 民事執法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正當行为。
第五十五條 民事執法行爲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 意思體現真實;
(三) 不違反執法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民事執法行爲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執法劃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執法劃定。
第五十七條 民事執法行爲從建立時起具有執法約束力 。 行爲人非依執法劃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換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一)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可獨立實施的;
(三)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
(四) 惡意勾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違反執法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 經濟條約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 以正當形式掩蓋不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執法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下列民事行爲,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換或者取消:
(一) 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 顯失公正的。
被取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
第六十條 民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 民事行爲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取消後, 當事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産, 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擔負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勾通,實施民事行爲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産,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第六十二條 民事執法行爲可以附條件 , 附條件的民事執法行爲在切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第二節 代 理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署理人实施民事執法行为。
署理人在署理權限內,以被署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執法行爲。被署理人對署理人的署理行爲,擔負民事責任。
依照執法劃定或者憑據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執法行爲,不得署理。
第六十四條 署理包括委托署理、法定署理和指定署理。
委托署理人憑據被署理人的委托行使署理權,法定署理人依照執法的劃定行使署理權,指定署理人憑據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署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執法行爲的委托署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執法劃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托署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署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署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署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擔負民事責任,署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署理權 、逾越署理權或者署理權終止後的行爲, 只有經過被署理人的追認,被署理人才擔負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爲,由行爲人擔負民事責任。自己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作否定體現的,視爲同意。
署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署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署理人和第三人勾通、損害被署理人的利益的,由署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爲人沒有署理權、逾越署理權或者署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署理人知道被委托署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署理運動的 , 或者被署理人知道署理人的署理行爲違法不體現阻擋的,由被署理人和署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托署理人爲被署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署理的 , 應當事先取得被署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署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即時告訴被署理人,如果被署理人差別意,由署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爲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爲了;け皇鹄砣說睦娑興耸鹄淼某。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署理終止:
(一) 署理期間屆滿或者署理事務完成;
(二) 被署理人取消委托或者署理人辭去委托;
(三) 署理人死亡;
(四) 署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五) 作爲被署理人或者署理人的法人終止。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署理或者指定署理終止:
(一) 被署理人取得或者恢複民事行爲能力;
(二) 被署理人或者署理人死亡;
(三) 署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 指定署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署理人和署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産所有權和與財産所有權有關的財産權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條 財産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執法劃定。憑據條約或者其他正當方法取得財産的,財産所有權從財産交付時起轉移,執法另有劃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 國家財産屬于全民所有。
國家財産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懷。
第七十四條 勞動群衆集體組織的財産屬于勞動群衆集體所有,包括:
(一) 執法劃定爲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
(二) 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産;
(三) 集體所有的建築物、水庫、農田水利設施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 集體所有的其他財産。
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執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産相助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治理。已經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 (鎮) 農民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的財産受執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懷或者不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産,包括公民的正當收入、衡宇、儲備、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執法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以及其他正當財産。
公民的正當財産受執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不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七十六條 公民依法享有財産繼續權。
第七十七条 社會團體包括宗教团体的正當财产受執法;。
第七十八條 財産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爲按份共有和配合共有。按份共有人憑據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産分享權利,分擔義務。配合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權利,擔負義務。
按份共有財産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置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送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用度由失主送還。
第八十條 國家所有的土地, 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 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に氖褂謾⑹找娴娜ɡ;使用單位有治理、;ぁ⒑俠砝玫囊逦。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執法;。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執法由承包條約劃定。
土地不得買賣、出租、典質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轉讓。
第八十一條 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確定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に氖褂謾⑹找娴娜ɡ;使用單位有治理、;ぁ⒑俠砝玫囊逦。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國家;ず戲ǖ牟煽笕。
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權, 受執法;。 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執法由承包條約劃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的和執法劃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典質或者以其他形式不法轉讓。
第八十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治理的財産依法享有經營權,受執法;。
第八十三條 不動産的相鄰各方,應當憑據有利生産、便當生活、 團結相助、公正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故障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故障,賠償損失。
第二節 債 權
第八十四条 债是憑據條約的约定或者依照執法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憑據條約的約定或者依照執法的劃定履行義務。
第八十五條 條約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換、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建立的條約,受執法;。
第八十六條 債權人爲二人以上的,憑據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爲二人以上的,憑據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爲二人以上的 , 依照執法的劃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擔負的份額。
第八十八條 條約確當事人應當憑據條約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
條約中有關質量 、期限 、所在或者價款約定不明確,憑據條約有關條款內容不可確定,當事人又不可通過協商告竣協議的,適用下列劃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憑據國家質量標准履行,沒有國家質量標准的,憑據通常標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須要的准備時間。
(三)履行所在不明確,給付錢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價格約定不明確,憑據國家劃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訂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酬金標准履行。
條約對專利申請權沒有約定的,完成發明創立確當事人享有申請權。
條約對科技結果的使用權沒有約定的,當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
第八十九條 依照執法的劃定或者憑據當事人的約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法擔保債務的履行:
(一)包管人向債權人包管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憑據約定由包管人履行或者擔負連帶責任;包管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産作爲典質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執法的劃定以典質物折價或者以變賣典質物的價款優先獲得送還。
(三)當事人一方在執法劃定的規模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憑據條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産,對方不憑據條約給付應付款項淩駕約按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産,依照執法的劃定以留置財産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産的價款優先獲得送還。
第九十條 正當的借貸關系受執法;。
第九十一條 條約一方將條約的權利、 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 應當取得條約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執法劃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條約,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可是,執法另有劃定或者原條約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 沒有正當憑據, 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制止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治理或者效勞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須要用度。
第三節 知 識 産 權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ò嫒ǎ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書、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執法;。
第九十六條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資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受執法;。
第九十七條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享有發明權。 發明人有權申請領取發明證書 、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四節 人 身 權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 有權決定、 使用和依照劃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資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資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自己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執法;,禁止用侮辱、詆毀等方法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不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呼。
第一百零三條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 禁止買賣、 包辦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爲。
第一百零四條 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執法;。
殘疾人的正當權益受執法;。
第一百零五條 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劃定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條約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財産、人身的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執法劃定應當擔負民事責任的,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可履行條約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 不擔負民事責任, 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 暫時無力送還的, 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送還。有能力送還拒不送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送還。
第一百零九條 因避免、 制止國家的、 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的財産、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擔負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一十條 對擔負民事責任的公民、 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 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組成犯法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節 違反條約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條約义务或者履行條約义务不切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步伐,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條約的賠償責任 , 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條約中約定,一方違反條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命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條約中約定對于違反條約而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盤算要領。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條約的,應當劃分擔負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條約受到損失的 , 應立即時采取步伐避免損失的擴大;沒有即時采取步伐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條約的變換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 不可履行條約義務的, 應當憑據條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調解步伐,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賣力處理。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可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 (版權) ,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明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結果權受到剽竊、改動、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貼費等用度;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育的人須要的生活費等用度。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致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劃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事情人員在執行職務,侵犯公民、法人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産品質量缺乏格造成他人財産、 人身損害的, 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擔負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産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 、高壓 、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情況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擔負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せ肪撤樂刮廴鏡墓娑, 汙染情況造成他人損害
的, 應當依法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合、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繕裝置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寧靜步伐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棄捐物、 懸挂物爆發坍毀、 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應當擔負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 動物飼養人或者治理人應當擔負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治理人不擔負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擔負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不擔負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淩駕須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擔負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 由引起險情爆發的人擔負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擔負民事責任或者擔負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步伐不當或者淩駕須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擔負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配合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擔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爆發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憑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擔負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産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自己財産中支付賠償用度。缺乏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當監護人的除外。
第四節 擔負民事責任的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故障;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産;
(五) 恢複原狀;
(六) 修理、重作、更換;
(七) 賠償損失;
(八) 支付違約金;
(九) 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 賠禮致歉。
以上擔負民事責任的方法,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不法活动的财物和不法所得,并可以依照執法规定处以?睢⒕辛。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っ袷氯ɡ乃咚鲜毙诩湮,執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缺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喪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盤算。 可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淩駕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淩駕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可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盤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盤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執法對訴訟時效另有劃定的,依照執法劃定。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執法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執法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執法有差別劃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劃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存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沒有劃定的,可以適用國際老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假寓外洋的,他的民事行爲能力可以適用假寓國執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産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産所在地執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條約確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條約爭議所適用的執法,執法另有劃定的除外。
涉外條約確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條約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執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爲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爲地執法。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執法或者住所地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不認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爆發的行爲是侵權行爲的,不作爲侵權行爲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執法,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執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撫育適用與被撫育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執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産的法定繼續,動産適用被繼續人死亡時住所地執法,不動産適用不動産所在地執法。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劃定適用外國執法或者國際老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執法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者备案;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法生效以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主管機關批准開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已經向工商行政治理機關掛號的, 可以不再治理法人掛號,即具有法人資格。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本法所稱的 "不可抗力" ,是指不可預見、不可制止並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五十四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憑據公曆年、月、日、小時盤算。
劃定憑據小時盤算期間的,從劃準時開始盤算。劃定憑據日、月、年盤算期間的,開始確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盤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 , 以休假日的越日爲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二十四點。 有業務時間的, 到停止業務運動的時間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條 民法所稱的 "以上" 、 "以下" 、 "以內" 、 "屆滿" ,包括本數;所稱的 "不滿" 、 "以外" ,不包括本數。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